公职人员犯罪一定会被开除公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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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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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14:40
公职人员犯罪一定会被开除公职吗?
前期的文章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了详细的案例分析,很多朋友在后台提问,这些犯罪的当事人,会被开除公职吗?尤其是那些仅仅被判缓刑或者拘役,甚至免予刑罚的当事人,他们还能保留编制吗,还是一律开除。
先说答案:原则上开除,特殊情况可以保留公职。
法律依据
直接上法条,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发布[1],其中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不予开除的具体要求
既然说原则开除,那么我们就来看看例外,2020年中纪委针对政务处罚法的具体执行发布了一篇文章《公职人员过失犯罪 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开除》[2],文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中“案件情况特殊”和“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具体程序有比较详细的解释。
一、必须是过失犯罪。相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不少过失犯罪系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造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特别是对有受害人的过失犯罪来说,在犯罪人员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后,也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有效减轻社会危害性。
二、必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相比,此类刑罚属传统观念中的“轻刑”,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条件保留公职可以释放较好的执法效果。
三、要从严把握“案件情况特殊”情形。主要涉及曾经做出重大贡献、专业技术水平高、开除公职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的,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极个别特殊案件,体现执纪执法综合效果,这几条一般人除了生活困难,基本没有机会,考虑到严把关,以我的工作经验还没看见过。
四、必须严格落实报批程序要求。关于《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中的“上一级机关”,宜区别把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上一级党组织包括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拟作出撤职处分的,“上一级机关”包括任免机关、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机关。
小结
如果不是过失犯罪,且没有特别的情况(重大贡献、退休等),又没有走通组织层层的批准,那只要被判了刑,即使是缓刑或者拘役,那就开除。
如果能只判财产罚或者不起诉或者免予刑罚,那可能只撤职,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然开除。
对于大部分人可以简单记“人身罚即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