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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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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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8 10:19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反法律、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等情况,导致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因非劳动者过错原因,如劳动者身体状况或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劳动合同条件变化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需预告解除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解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并双方同意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劳动者有不当行为,如试用期不符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失职损害公司利益、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欺诈订立合同或被刑事追究,导致解约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否则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完成任务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 法定事由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解散)或其他法定事由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 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不订立,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终止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维持原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竞业*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竞业*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七、未依法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拖欠加班费、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等情况,应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八、额外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未支付工资、加班费或经济补偿,或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逾期未付,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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