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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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审和二审的区别:(1)两者的审理程序的原因不一样;(2)两者诉讼的的主体对象不同;(3)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且只有一名法官审判,二审需要三名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一、离婚一审和二审的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而二审程序则是对*审判的监督,对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的判决进行监督。
(二)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原告为了行使自己的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于*的判决存在异议发生的。
(三)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4)判决效力的不同。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二审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二、二审的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应当开庭审理。
(一)全面审理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二审处理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至245条的规定,第二审*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在我国,离婚的一审二审是有很多区别,从审判程序的性质、诉讼过程、判决的效力到使用的程序都是不同的。二审不代表就是终审,二审审理有两大原则:综合审理和二审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