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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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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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2:3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后,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工程款,承包人依法享有就承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
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的,行使期限起算日按合同约定即可,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经交付的,起算日认定为实际交付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从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算。
律师补充: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权利主体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同时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