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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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了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措施。第六条指出,省文物行政部门有权确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同时备案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于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文物部门需进行调查、审核并登记公布,随后制定标志和记录档案。第七条中,省规划行政部门与文物部门共...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对文物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六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在第六章中有详细的规定。首先,如果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施工方在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后继续施工或不保护现场,或者未经允许在考古发掘区域擅自施工,文物行政部门将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若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五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于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行为,即擅自...
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历史河道、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工业遗产、传统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和...
文物法人违法屡禁不止 根治任重道远国家文物局第一批督办的四起法人违法案件均为不可移动文物本体被损毁、拆除案,对文物的破坏触目惊心。究竟是何原因造成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屡禁不止?在当前大规模城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一些地方政府文物保护责任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以城市开发或改善环境之名,行破坏文物之实...
连云港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其辖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保护责任书包括:保护责任范围,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人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文物保护事业...
扬州古城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扬州古城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扬州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遵循...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二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核心景区的保护目标和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等需要重点保护的资源制定特殊保护措施,并...
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保护规划擅自进行拆除或者建设工程;(二)擅自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其他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开发利用资源需遵循规划,且须经过审批,不符合规划的开发活动需被要求整改(第二十五条)。专类园区如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其活动需符合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已开放为游览场所的,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且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项目需按文物保护法规办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