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和领养孩子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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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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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4:21
一、收养证与领养证的差异
通常情况下,“领养”与“收养”在法律上含义相同。收养是指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自愿收养非亲生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等,并将之带回家庭中作为自己的孩子抚养。在此过程中,收养者被称为养父母,被收养者则被称为养子或养女。
二、如何办理收养证
(一)收养申请
1. 收养人夫妇需共同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若被收养人年龄在10岁以上,其本人也需到场。这些手续要求当事人亲自办理,以便登记部门核实收养资格和意愿。
2. 提交给登记部门的材料包括:
- 户口本和身份证。
- 工作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若收养的是福利院的孤儿,需提供福利院出具的准收养证明。
- 若收养的是弃婴,则需要有关机构提供的无法联系其生父母的证明。
- 若被收养人有残疾,要提供县级医院或孤儿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注:由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才有效,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3. 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动机、保证不丢弃、不虐待被收养人等承诺。
(二)收养审查
登记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
1. 确认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夫妇双方均需审查。
2. 了解收养人的收养意愿,观察其真实意愿的表达。
3.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要求,若被收养人超过十岁,还需了解其意愿。核实孩子的来源,避免假弃婴情况。
4. 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确认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三)收养登记
在审查完毕并了解申请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情况后,符合条件的将颁发收养证。如不符合条件,需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
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具体办理地点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1.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办理。
2.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办理。
3. 收养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或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4.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法律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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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04:17
一、收养证与领养证的差异
通常情况下,“领养”与“收养”在法律上含义相同。收养是指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自愿收养非亲生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等,并将之带回家庭中作为自己的孩子抚养。在此过程中,收养者被称为养父母,被收养者则被称为养子或养女。
二、如何办理收养证
(一)收养申请
1. 收养人夫妇需共同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若被收养人年龄在10岁以上,其本人也需到场。这些手续要求当事人亲自办理,以便登记部门核实收养资格和意愿。
2. 提交给登记部门的材料包括:
- 户口本和身份证。
- 工作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若收养的是福利院的孤儿,需提供福利院出具的准收养证明。
- 若收养的是弃婴,则需要有关机构提供的无法联系其生父母的证明。
- 若被收养人有残疾,要提供县级医院或孤儿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注:由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才有效,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3. 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动机、保证不丢弃、不虐待被收养人等承诺。
(二)收养审查
登记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
1. 确认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夫妇双方均需审查。
2. 了解收养人的收养意愿,观察其真实意愿的表达。
3.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要求,若被收养人超过十岁,还需了解其意愿。核实孩子的来源,避免假弃婴情况。
4. 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确认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三)收养登记
在审查完毕并了解申请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情况后,符合条件的将颁发收养证。如不符合条件,需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
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具体办理地点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1.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办理。
2.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办理。
3. 收养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或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4.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法律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