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20-25条 交易价格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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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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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2 21:59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中的第20-25条,详细阐述了如何处理交易价格在多项履约义务之间的分摊。
第二十条规定,在合同包含多个义务时,应在合同开始日依据每项义务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比例进行分摊,交易价格不应因后期变动而调整。
第二十一条强调,企业通常以类似情况下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作为确定单独售价的依据。如果价格不可直接观察,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成本、毛利等信息,可能运用市场调整法(调整商品售价以反映企业成本和毛利)、成本加成法(商品成本加合理利润定价)或余值法(剩余价值作为单独售价)进行估计,尽量依赖可观察的市场输入值,并保持方法的一致性。
余值法适用于价格波动大或未定价的商品,通过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其他商品已知售价得出某商品的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涉及合同折扣的分摊,如果折扣只与部分履约义务相关,企业会将其按比例分配至这些义务,然后采用余值法继续定价。
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款则关注可变对价的处理,包括在合同变更后的分摊处理。变动金额需根据条款规定,分摊至相关义务或商品,已履行义务的变动会影响当期收入。在合同变更后的处理上,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如合同内容变更或不影响合同基础的变动,分别进行会计调整。
最后,对于单独售价的确定,特别提到当余值法得出的单独售价接近零时,企业需要评估这一结果的合理性,因为合同中的商品通常都有其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