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宏山矿国资委澄清“千亿铁矿三亿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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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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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8 13:22
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与翠宏山矿业公司于2006年9月6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省六院以探矿权价款入股翠宏山矿业公司。2004年2月4日,黑龙江省经委下发会议纪要,确定西钢集团与建龙公司以6:4的比例协商成立新的股份公司,合作开发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关于“贱”卖疑云背后存股权之争,对此,西钢集团首度对此事进行回应称,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不存在“卖”的问题,而是由黑龙江省政府为招商引资而主导的合作开发。按照2004年2月4日黑龙江省经委会议纪要精神,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以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权益入股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伊春林管局以林地资源补偿费入股一样,都是以国有股的形式和西钢等股东合作进行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开发建设。
据报道,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辖区内的翠宏山铁矿曾被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和有关部门认定,其储藏的矿产资源价值超过千亿元,而民营化改制后的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竟以3.1亿元的探矿权价得到该矿97.5%的股份。对此,西钢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苗青远指出,这其中有几个概念错误,首先,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不存在“卖”的问题,而是由黑龙江省政府为招商引资而主导的合作开发。按照2004年2月4日黑龙江省经委会议纪要精神,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以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权益入股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伊春林管局以林地资源补偿费入股一样,都是以国有股的形式和西钢等股东合作进行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开发建设。
据了解,2006年9月6日,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和翠宏山矿业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明确省六院以探矿权价款入股翠宏山矿业公司。探矿权合作开发权益价款定为5.6亿元。2009年6月25日,省六院将该探矿权权益注入翠宏山矿业公司。2009年7月7日,翠宏山矿业公司依法履行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变更后,省六院暂定占翠宏山矿业公司15%的股权份额,待矿山投资总额确定后,再调整股权比例。对于“贱卖”的说法,西钢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苗青远说,这其中有几个概念错误,首先,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不存在“卖”的问题,而是由黑龙江省政府为招商引资而主导的合作开发。按照2004年2月4日黑龙江省经委会议纪要精神,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以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权益入股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伊春林管局以林地资源补偿费入股一样,都是以国有股的形式和西钢等股东合作进行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开发建设。
西钢集团表示,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合作开发权益价款是5.6亿元,而不是3.1亿元。该矿全部金属价值量,没有任何权威部门进行评定过,所谓价值千亿元并无科学依据。同时地下矿山的开发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复杂过程,需要考虑矿山建设投入,巨大的采选成本,市场形势的多变,获得矿山探采权并不意味着已经获得全部资源价值,而需付出高昂的后续开发成本。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因为埋层深、地表水文环境复杂,其开采成本较国内大多数铁矿要高。同时,该矿处于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其环保投入更是无法估量。参加通报会的业内专家在会后对记者说:“探矿权价款不是矿山价值,不能把探矿权价款和矿山价值二者进行简单的数据对比。”
此前有说法认为,按照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改制时所属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而翠宏山铁矿转让探矿权时显然没有按此规定办理,而是在西钢集团改制完成后才做的。对此,苗青远称,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问题上,按国家规定,招拍挂不是唯一的合法程序。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是西钢的接续资源,而且该矿的开发是黑龙江省政府主导下的股份制合作开发。该矿符合国土资发〔2003〕19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文件第十条第二款,即“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接续矿区,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是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按照正常工作程序将探矿许可证下发给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省六院将该探矿权权益按照省经委会议纪要精神和《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注入翠宏山矿业后,翠宏山矿业正在按照正常法律程序申办采矿许可证。
对此,黑龙江省国资委表示,西钢改制始终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程序依法合规推进,不存在新闻报道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改制背后的股权之争,翠宏山铁多金属矿股权之争背后有着复杂的股权之争。在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矿权背后有着复杂的股权之争,这需要政府出面解决。
从整个事件来看,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政府出面协调解决股权之争和开发停滞的问题。同时,法院的判决已经基本明朗而事情的解决却毫无头绪,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真正解决问题还有赖于政府出面”。目前,伊春市和黑河市已经联合写信给黑龙江省有关领导,表示希望政府协调收回原建龙在该矿山的40%投资权,将其归回资源接续企业――西钢,彻底解决该矿山的投资权纠纷,尽快恢复矿山开发建设,避免已经投资的7亿元资金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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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与翠宏山矿业公司于2006年9月6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省六院以探矿权价款入股翠宏山矿业公司。2004年2月4日,黑龙江省经委下发会议纪要,确定西钢集团与建龙公司以6:4的比例协商成立新的股份公司,合作开发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关于“贱”卖疑云背后存股权之争,对此,西钢集团首度对此事进行回应称,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不存在“卖”的问题,而是由黑龙江省政府为招商引资而主导的合作开发。按照2004年2月4日黑龙江省经委会议纪要精神,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以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权益入股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伊春林管局以林地资源补偿费入股一样,都是以国有股的形式和西钢等股东合作进行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开发建设。
据报道,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辖区内的翠宏山铁矿曾被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和有关部门认定,其储藏的矿产资源价值超过千亿元,而民营化改制后的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竟以3.1亿元的探矿权价得到该矿97.5%的股份。对此,西钢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苗青远指出,这其中有几个概念错误,首先,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不存在“卖”的问题,而是由黑龙江省政府为招商引资而主导的合作开发。按照2004年2月4日黑龙江省经委会议纪要精神,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以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权益入股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伊春林管局以林地资源补偿费入股一样,都是以国有股的形式和西钢等股东合作进行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开发建设。
据了解,2006年9月6日,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和翠宏山矿业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明确省六院以探矿权价款入股翠宏山矿业公司。探矿权合作开发权益价款定为5.6亿元。2009年6月25日,省六院将该探矿权权益注入翠宏山矿业公司。2009年7月7日,翠宏山矿业公司依法履行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变更后,省六院暂定占翠宏山矿业公司15%的股权份额,待矿山投资总额确定后,再调整股权比例。对于“贱卖”的说法,西钢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苗青远说,这其中有几个概念错误,首先,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不存在“卖”的问题,而是由黑龙江省政府为招商引资而主导的合作开发。按照2004年2月4日黑龙江省经委会议纪要精神,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以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权益入股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伊春林管局以林地资源补偿费入股一样,都是以国有股的形式和西钢等股东合作进行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开发建设。
西钢集团表示,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合作开发权益价款是5.6亿元,而不是3.1亿元。该矿全部金属价值量,没有任何权威部门进行评定过,所谓价值千亿元并无科学依据。同时地下矿山的开发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复杂过程,需要考虑矿山建设投入,巨大的采选成本,市场形势的多变,获得矿山探采权并不意味着已经获得全部资源价值,而需付出高昂的后续开发成本。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因为埋层深、地表水文环境复杂,其开采成本较国内大多数铁矿要高。同时,该矿处于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其环保投入更是无法估量。参加通报会的业内专家在会后对记者说:“探矿权价款不是矿山价值,不能把探矿权价款和矿山价值二者进行简单的数据对比。”
此前有说法认为,按照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改制时所属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必须进行评估,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而翠宏山铁矿转让探矿权时显然没有按此规定办理,而是在西钢集团改制完成后才做的。对此,苗青远称,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问题上,按国家规定,招拍挂不是唯一的合法程序。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是西钢的接续资源,而且该矿的开发是黑龙江省政府主导下的股份制合作开发。该矿符合国土资发〔2003〕19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文件第十条第二款,即“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接续矿区,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是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按照正常工作程序将探矿许可证下发给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省六院将该探矿权权益按照省经委会议纪要精神和《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注入翠宏山矿业后,翠宏山矿业正在按照正常法律程序申办采矿许可证。
对此,黑龙江省国资委表示,西钢改制始终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程序依法合规推进,不存在新闻报道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改制背后的股权之争,翠宏山铁多金属矿股权之争背后有着复杂的股权之争。在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矿权背后有着复杂的股权之争,这需要政府出面解决。
从整个事件来看,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政府出面协调解决股权之争和开发停滞的问题。同时,法院的判决已经基本明朗而事情的解决却毫无头绪,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真正解决问题还有赖于政府出面”。目前,伊春市和黑河市已经联合写信给黑龙江省有关领导,表示希望政府协调收回原建龙在该矿山的40%投资权,将其归回资源接续企业――西钢,彻底解决该矿山的投资权纠纷,尽快恢复矿山开发建设,避免已经投资的7亿元资金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