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为了躲避债务恶意减资,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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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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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4 06:56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网友咨询:
股东为了躲避债务恶意减资,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责任的信用背书。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未履行通知义务,并出具不实声明,大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后果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减资行为影响了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该减资行为无效,可以恢复到减资以前。如果不能恢复,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结果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