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送管辖同级法院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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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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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09:46
刑事案件中关于同级*移送管辖的规定是,*可以移送到被告人犯罪地所在地的*审判,一般情况下,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具有管辖权的话,是可以由先受理案件的人民*审理的。移送管辖后是需要书面通知同级人民*和案件当事人的。
一、刑事案件移送管辖同级*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审判。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刑事案件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存在着同级*移送管辖的情形,但比较少见,只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会移送到被告人犯罪地的*审判。在刑事案件中对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话,可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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