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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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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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6 04:39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网友咨询:
公司用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合法吗?
律师解答:
实操中对于该争议焦点,有支持,有反对。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以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约定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应当认定为有效。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达成一致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特别是加班工资基数计算条款)应当恪守履行。还有观点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费以当地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双方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工资标准并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故应以实发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
律师补充: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