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三章 基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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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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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7 16:33
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基金筹集依据有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中,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筹资比例和缴费基数全市统一。雇主需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退休人员则按其上年度退休费的6%缴纳;雇员个人按上年度工资的2%缴纳,退休人员无需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则以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缴纳。
第八条提到,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根据工资情况确定,低于80%的,以80%的平均工资为基准,高于的则以实际工资为准。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也以此为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期间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则有相关规定。
第九条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构成,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各种工资、津贴、奖金等。具体细节根据不同类别有所不同。
第十条强调了最低缴费年限制度,以确保退休人员的权益。从2000年11月1日起,城镇职工需满一定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具体年限和补缴规定详细阐述了如何达到这一条件。
第十一、十二条则涉及单位终止或变更时的医疗保险责任,以及基金的征缴和管理问题,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执行相关条例。
第十三条到第十四条规定了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和缴纳方式,包括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的缴纳方式,以及非财政单位的缴费规定。
最后,第十五条规定了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理措施,包括暂停享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和滞纳金以及对中断参保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