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加价卖药发防疫财的药店被处罚,处罚依据施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5:1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近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3起防疫药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据了解,这三家药店将连花清瘟胶囊、安乃近等药品加价销售,销售价格上涨幅度都高于成本价增长幅度,均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三家药店都被立案查处。
哄抬价格会面临什么处罚?
《价格法》规定,不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哄抬物价一般并不是犯罪的行为,但如果在疫情或者其他紧急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资价值,非法牟利数额达到一万以上的,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案例中,三家药店都在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的行为已经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所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疫情期间经营者应注意什么?
通过本次处罚案例,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经营价格承诺,自觉做到守法诚信经营。对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露头即打、绝不姑息,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监督,发现价格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