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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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2:01
1、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2、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3、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5、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一、*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但输赢不大,不是以*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开设赌场或以*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罪的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