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追缴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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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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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09:42
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2.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3.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等违禁品;4.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