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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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9:26
早在1989年,全国*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经过数年努力,1994年,《财产申报法》正式被列入立法规划,形成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成为我国建国后首个具有财产申报制度特征的规范性文件,为《财产申报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1995年,该规定首次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收入接受监督,明确了申报宗旨、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受理机构、违反责任、执行监督、解释及生效日期等,构建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其立法目的是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被认为可以作为反腐利器,应被吸收立法。
然而,实践表明,收入申报规定仍存在不少缺陷,如申报范围过窄、缺乏专门的权威机构受理申报、申报情况未对外公布、无核查措施和程序等。为解决这些问题,2000年*纪委决定,从2001年起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
2001年,*纪委、*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将申报主体由个人扩大为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报告内容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1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贵重物品等主要家庭财产。这一规定体现了与时俱进和实际效用的精神,比收入申报制度明显进步。
但该规定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主要问题包括:尚未成为规范的国家法律制度,约束力不足;规定不全面、不具体、操作性不强;报告对象范围过窄,难以有效贯彻执行;对报告情况未严格核实;只有报告规定,未明确规定公布报告情况。
财产申报制度(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