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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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9:45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资产流失,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系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所称金融企业包含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及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控股金融企业转让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需遵循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主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特定条件下可采取直接协议方式。
第五条 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需明确权属关系。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禁止转让的资产不得转让。涉及担保物权的,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资产转让,需报本级政府批准。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需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涉及政府管理及金融行业监管的事项,需报相应部门批准。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决策、审批、监管等工作。包括确定交易机构备选名单、监督检查、信息收集汇总等。
第九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决定或批准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监督交易过程、收集上报信息等。
第十条 国有及控股金融企业负责其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需制定管理办法、报告资产转让情况,监督资产转让过程。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