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由什么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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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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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9:59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监督。
法律援助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是经济困难,即是低保户、贫困户及经常居住地*事处、乡镇*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公民。
二是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民事案件包括下事项: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农民工请求工伤赔偿的;(八)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九)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十)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一)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包括以下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