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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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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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天前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当仲裁裁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的裁决。若有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仲裁案件执行的管辖问题,如果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在得到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如果执行案件已经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不予执行的申请后三日内应当将案件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对于仲裁裁决中的文字或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中遗漏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庭补正或说明。如果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查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无法执行,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在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应当同时裁定终结执行。如果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