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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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1:48
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管辖权依据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服务器、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对于难以明确的,原告所在地可作为参照。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不仅限于列举作品,还包括在网络环境下具备独创性且可复制的其他智力成果。已发表作品的网络转载,只要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超范围转载则构成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或教唆侵犯著作权行为,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内容服务提供者对明知的侵权行为,如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需承担与用户共同侵权责任。对于著作权人要求提供侵权行为人信息的要求,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需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故意避开或破坏版权保护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负民事责任。著作权人在提出警告和相关证明后,若服务提供者不采取行动,他们有权在诉前申请法律干预以停止侵权行为和保全财产、证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确凿警告后移除侵权内容,被控侵权人寻求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若指控不实,被控侵权人因服务提供者措施受损,应由提出警告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 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