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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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8:28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确保业主和使用人能够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并维护公共环境和设施的安全与整洁。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十一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侵占损坏共用部位、违章搭建、改变物业规划用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倾倒垃圾、在建筑物上涂写刻画等。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业主或使用人在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时,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以确保装修活动不影响物业结构安全和邻居权益。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若劝阻无效,应报告业主委员会或有关行政部门。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企业应立即报告,并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在物业使用和装饰装修过程中,第四十四条详细阐述了物业管理企业应采取的监督措施,确保业主和使用人遵守规定,维护公共秩序。条例还规定了业主出租或出售物业时,应与承租人或买受人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并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车辆停放管理方面,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的收费标准和管理方式,以及场地使用费的归属。对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区域,车辆停放费用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此外,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确保道路畅通。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是条例的另一重点内容,根据第四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
在物业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依法负责维修。若物业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业主应及时维修养护,其他业主应给予配合。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并由相关业主承担费用。
为解决物业管理争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相关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于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争议,业主和企业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经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分总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69条,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