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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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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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1:34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关系中,其主体身份具有明确性。出让方由国家担任,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具体操作中,出让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第2款所规定。
受让方即土地使用者,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条,境内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除非法律有特殊*,均可成为受让方。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明确,如出让方需按照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违约则可能面临合同解除和赔偿;而受让方有权按照合同获取土地使用权,如遇*违约,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特定年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虽然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但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转让,但转让范围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设施。出让期限是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决定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关键因素。
最后,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项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出让合同,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未进行这些法定程序的出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