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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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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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8 10:35
律师解答:不是。起诉离婚,不是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具体是:
1、起诉离婚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要去对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时,被告有以下情况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4、被监禁;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出起诉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书以及下面几部分资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财产清单等,在开庭时再提交也可以);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