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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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20:17
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9〕76号)三、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单位因租用个人车辆(含本单位职工)而支付的车辆租赁费,由于个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归单位所有。因此,单位向个人支付的车辆租赁费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