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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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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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5 12:14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内容。
根据条例,流动人口在特定情况下需进行登记。暂住3日至30日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向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而居住30天以上的16周岁以上人员,则需在3日内申领《居住证》。就学、就医、疗养和短期探访的流动人口,只需按规定进行人口信息登记,无需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申报登记时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件或地址的,应先登记人口信息,经核实后办理相关证件。育龄流动人口还需向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婚育证明》,接受计划生育管理。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多项服务,包括就业、申领相关证件、子女入学、户口申请、婚姻登记等,并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外,其他机构不得扣留或干扰证件使用。若证件遗失或内容变更,需及时办理补领或变更手续。
雇主和房东也有责任配合管理,对招用、租住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报告任何违法活动。出租房屋时需进行租赁登记并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确保房屋安全和合法使用。
在就业方面,单位需对流动人口的证件进行登记,不得雇佣无《居住证》的人员,且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权益。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由教育部门根据属地原则负责安排,孕产妇和儿童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健康证明和疫苗接种。
申请相关证件时,行政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确保流程的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