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租房主如何履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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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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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9 17:55
职责要求:房屋出租前,房屋出租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与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