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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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0 20:52
在理论层面上,关于侦查权的归属,存在“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争议。从主动行使的视角,侦查权倾向于被视为行政权,体现了其行政程序的性质;然而,其刑事诉讼的特性又使得侦查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司法权的属性。在大陆法系理论中,“行政程序说”认为侦查程序是行政机关主导的,以发现犯罪嫌疑和事实为中心,程序灵活性高,注重目的性而非合法性,因此被视为行政程序。相反,“司法程序说”主张侦查程序尽管需要国家机关权力且具有隐蔽性,但仍需遵循法定程序,对侦查权的行使有法律约束,以保障市民社会权利,可视作受“侦查法”调整的司法过程。
在微观层面,由于侦查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特性,其配置和规制具有独特性。这主要体现在侦查权主体间的职责划分和相互关系的协调上,如检(检察机关)警(警察机关)关系的不同模式。独立合作型如英美法系,警察和检察官各有职责,共同追诉犯罪;有限控制型如大陆法系,警察负责侦查,检察官对侦查施加影响,确保法律程序的执行。
西方法治国家的侦查程序并非单一的行政或司法程序,而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民主宪政基础之上,强调对政府侦查权的必要限制,确保侦查手段在合理范围内运用。
侦查权是指国家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程序,运用特定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