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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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1 19:23
侦查权在刑事程序中的角色与司法控制是关键议题。侦查程序作为行政调查的一部分,其定位可以通过适当的调整来优化。刑事程序由行政权和司法权共同构建,侦查阶段主要体现行政权,而审判则凸显司法权。然而,司法权并非完全被排斥,侦查权的行政属性应为司法制约提供合法依据。
在实践中,侦查权虽为主导,但必须在司法最终权的框架内运作。司法权需介入侦查过程,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改善侦查模式时,需关注两个主要问题:过度侦查手段和法外手段的使用。为此,引入司法审查机制是必要的。事前审查,如我国侦查监督,应在限制公民权利前由司法作出决定,区分强行性和任意性侦查措施,如逮捕和搜查,需司法审查决定。
事后审查则针对非法侦查行为,确认侦查行为的行政性质,公民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这是司法最终权对侦查行为制约的必要条件,否则,法外手段将难以遏制。事前审查仅能监督法定的强行性措施,不能防止非法手段的滋生。因此,赋予侦查行为诉讼可诉性,是确保司法权对行政权普遍约束,防止警察权力滥用的关键。没有这种机制,社会将难以应对侦查权力的失控。
侦查权是指国家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程序,运用特定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