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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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07:16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重大误解的情形有:当事人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产生误解等情形。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网友咨询:
合同构成重大误解该如何认定?
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韩大伟律师解答:
合同重大误解一般来说有几种情况:比如其中一方对于合同的标的物的品种、规格产生了误解;或者是对于标的物的质量产生了误解等等。合同重大误解必须是误解一方的当事人对合同中的内容产生了重大的误解等情况才构成合同重大误解。
合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韩大伟律师解析: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
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韩大伟律师简介
韩大伟律师为合伙人律师,自执业至今已经为当事人提供千件案件代理、咨询法律服务,广受好评和信赖。韩大伟律师及其团队始终以专业的知识、敬业的态度服务当事人,做当事人最可信赖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