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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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9 17:04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划定区域,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第七条详细规定,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三个级别:
湖泊、水库的保护区划分如下:
地下水源保护区则根据井中心划分:
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由市、县政府提出方案,跨区域的由相关部门协商或省环保部门提出方案,经上级政府批准。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则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与水、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方案,报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指出,设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护区范围,但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特殊情况下,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需遵循其规定。
最后,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需确定地理界线,设立警示牌,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标志,以确保水源安全。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