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6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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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8:43
摘要: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往往涉及到被控侵权人主张产品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在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开办者张玉枢律师,执业于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同时为执业专利代理师和商标代理人。专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及民事法律服务,包括知识产权诉讼、申请确权、维护维持、知识产权顾问知识产权战略等服务。
笔者经历过这样一起案例,林A诉B商贸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一案。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无任何疑问,而B商贸公司的产品是市场采购,并供应C超市的产品。在此B商贸公司欲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提出产品合法来源的理由进行抗辩。而该产品是来自自由批发市场,生产商属于前店后厂的经营模式,B公司业务员在采购进货时仅按照平时采购标准,有生产厂家打印的无盖章的销货单,没有其它证据,当将该销货单提交法庭后,法庭没有认定该产品属于合法来源,在法庭和原告都不同意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判决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因此,有必要说明一下产品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理由和证据的一些问题。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经销商来讲,在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前提下,如果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虽然也会被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一般只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免除部分行政处罚责任。
然而经销商对所经营的商品是否侵权,不具备逐项审查能力,也没有全面审查的权利,对于侵权责任一般以订货合同约定,因此经销商很难认定某一特定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尤其是最终销售终端的超市商场等。所以,在一般的以经销商为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会以该理由作为抗辩理由,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而停止销售某一特定侵权商品也不会给经销商造成实际上的损失。
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不知道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而销售的商品;其二是提供合法来源。
而对于经销商来说,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也是一种主观状态,无需主动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只要权利人不能证明其知道,那么所谓的不知是侵权商品的事实就可以成立。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不知道是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如果权利人举证向经销商发出过律师函警告函或者其他类似的通知后,则属于应当知道。以该理由进行抗辩则不会成立。
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是本抗辩理由的最直接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证据。笔者根据经验认为经销商应该提供以下材料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比较合适。
一、正规的进货渠道。这个正规的进货渠道其实也是合法的进货渠道,进货渠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比如烟草经营者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唯一的进货渠道,非该唯一进货渠道则可以认定为不正规。有毒有害物质需要从具有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进货,而从非经许可经营的商户进货时则不属于正规的渠道。从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个人处进货,很难认定为正规渠道。欲证明正规进货渠道的证据一般以供货商的经营许可证和开业许可证来证明。比如在签订供货合同时向供货商索取其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留做证明。
二、正规的订货合同。经销商从生产商或者其它经销商进货,除了从正规的渠道进货以外,建议每次每笔货物都要签署书面的订货合同,不要嫌麻烦,在日后可能起大作用,减少损失。大部分经销商在进货时忽略了订货合同,仅仅是以生产商或者商家自己打印的销货单为凭证,销货单往往又没有商家的盖章或者签字,很难证明订货合同的存在,也容易被认定为无正规的订货合同。因此建议经销商不仅要与供货商签合同,而且合同以尽量详细为宜,目的就是避免发生侵权行为时免除赔偿责任。
三、正规的销货*。在没有正规进货渠道证据和正规订货合同时,正规的销货*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前提是*一定要真实,不论是**还是普通*,都需要真实性作为基础,找人代开或者虚开的*没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做基础是不行的,不属于正规*。而且*要注明产品名称型号等内容才会有说服力。
四、正规的产品说明书和三包卡。如果是正规的产品,那么其一般具有产品说明书和三包卡等附件,当这些附件能够指向唯一的生产者时,也可以作为证明合法来源的证据。
总之,只要具备上述四项证据,组合使用则可以肯定的证明产品属于合法来源,可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单独一项证据在查证属实后虽然也具有证明的效力。所以为了尽可能多的保留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经销商应该从上述四方面来入手,证据越扎实越好,以备不时之需。
作者联系方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丙24号京泰大厦606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
执业20年,同时是专利代理师,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擅长处理知识产权领域申请确权案件,侵权诉讼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综合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