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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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0:13
*在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时,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以被执*屋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提出异议,主张*不能处置相应房屋,这种情形在实践中非常普遍。
网友咨询:
什么样的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申屠晓娟律师解答:
以下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
2、拍卖未经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的房产;
3、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产;
5、法律*交易的房产。
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申屠晓娟律师解析:
*不处置生活所必需的房产,虽然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权,但是这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人民*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申屠晓娟律师简介
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桐庐县婚调委主任,杭州律协第五期“优秀青年律师领航工程”研究班研修并结业,持有上交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擅长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融资等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