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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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6:29
古典自然法学派与天赋*论、社会契约论密不可分,其代表人物大多在不同程度上支持这两种理论。他们普遍认为,人类在未组建国家时,处于自然状态,受到理性的自然法则引导。随后,根据理性原则,人们订立契约,创立国家。然而,关于自然状态下的人类生活、契约的订立细节、契约主体、国家成立后的个人与国家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的观点各异。
在*立场上,各派别分歧明显。霍布斯倾向于君主*,洛克和孟德斯鸠倾向于君主立宪,卢梭、杰弗逊和潘恩则支持民主共和国。孟德斯鸠主张温和的改革,而卢梭则主张通过武力推翻*。这些差异反映出他们对个人与国家权力、实在法与自然法关系的不同理解。
一方面,有一派观点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遵循自然法,不得侵犯个人由自然法赋予的权利,这种理念被称为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另一方面,另一派则主张国家权力至上,认为实在法与自然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被称为国家主义或绝对主义。在西方*学和法学文献中,这些倾向有着明确的区分。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