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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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9:37
“裁员”,这个员工谈之色变,企业讳莫如深的字眼,不仅触及企业的根本,也严重影响着每个相关员工个人甚至家庭的生计。那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裁员,经济性裁员的具体定义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裁员,经济性裁员的具体定义是怎样的?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王波律师解答:
经济性裁员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况: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王波律师解析:
企业进行裁员时,还需同时履行两个义务。首先是经济补偿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进行裁员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企业的第二个义务可以概括为优先录用义务,或称作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就业权。即企业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企业在说明情况时,还需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虽然在该规定中是将说明情况与提供资料作为并列关系处理,但实际上提供资料应当也算作是一种说明情况的行为。这种要求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即,作为裁员行为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应该有权利知道为何要裁员。
一般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如何说明情况,但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企业应当继续参照该条款规定执行,以确保裁员法律效力。
王波律师就职于浙江省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担任过三十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专业、专注是王波律师的服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