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自然人)能否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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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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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4:51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委托代表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否委托有限合伙人作为其代表执行合伙事务?这一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委托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满足,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代表其执行事务。同时,第七十六条在事实层面上承认了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可能性,将有限合伙人视作普通合伙人,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和有限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权利。
然而,这一观点存在瑕疵。首先,有限合伙人被委派为代表执行合伙事务在法律上虽为委托关系,但事实上却违背了第六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其次,第七十六条的立法原意旨在防止第三人误以为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而非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提供法律依据。
从立法目的上考虑,有限合伙人不能被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这是由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由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负责。这是各国法律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委托有限合伙人为其代表执行合伙事务。对于已存在的委托行为的有效性、有限合伙人作为代表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的有效性以及法律后果的承担等问题,虽然值得探讨,但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4:51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委托代表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否委托有限合伙人作为其代表执行合伙事务?这一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委托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满足,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代表其执行事务。同时,第七十六条在事实层面上承认了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可能性,将有限合伙人视作普通合伙人,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和有限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权利。
然而,这一观点存在瑕疵。首先,有限合伙人被委派为代表执行合伙事务在法律上虽为委托关系,但事实上却违背了第六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其次,第七十六条的立法原意旨在防止第三人误以为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而非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提供法律依据。
从立法目的上考虑,有限合伙人不能被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这是由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由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负责。这是各国法律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委托有限合伙人为其代表执行合伙事务。对于已存在的委托行为的有效性、有限合伙人作为代表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的有效性以及法律后果的承担等问题,虽然值得探讨,但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