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条拿到还能改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3:5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8:04
虽然不是特别明白这一行,但是找了点资料希望你有用:
一、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本章所讲的报关程序发于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基本不涉及进出境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程序。
在我国,货物的进出境段经过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行四个作业环节。与之相适应,进出口货物收发化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按程序办理相对应的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剩、提取或装动货物等手续后,货物才能进出境。但是,这些程序还不能满足海关对所有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监管要求。比如加工贸易原材料进口,海关要求事先备案,因此不能在“申报”和“审单”这一阶段中完成上述工作,必须有一个前期办理手续的阶段;如果上述原材料进口加工成成品后出口,也不能在“放行”和“装运货物”离境时完成所有的工作,必须有一个后期办理核销等手续的工作阶段。因此,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督的全过程来看,报关程序按时间先后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
为便于说明报关程序三个阶段的内容,我们把进出境货物按照海关监管的基本特征大体分为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五大类。
(一)前期阶段
前期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以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其主要包括:
1、保税货物中的保税加工货物进口之前,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和申领加工贸易电子的或纸质的登记手册的手续;
2、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进口之前,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和申领减免税证明的手续;
3、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展览品实际进境之前,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展览品进境备案申请的手续;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实际出境之前,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出料加工的备案手手续。
(二)进出境阶段
进出境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制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手续的过程。
在进出境阶段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步骤完成以下四个环节的工作:
1、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海关规定的确良形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提请海关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2、配合查验
配合查验是指申报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决定查验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办理进出口申报具体手续的报社关员应到达查验现场,配合海关查验货物,并负责按照海关的要求搬移、开拆和重封被查验货物的工作环节。
3、缴纳税费
缴纳税费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海关发出的税费缴纳通知书后,向海关指定的银行办理税费款的缴纳手续,由银行将税费款项缴入海关专门帐户的工作环节。
4、提取或装运货物
提取货物即提取进口货物,装运货物即装运出口货物。
提取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化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进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持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进口提货凭证或海关通过计算机系统发送的放行通知书,提取进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装运货物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持凭海关加盖
“放行章”的出口装货凭证或海关通过计算机系统发送的放行通知书,通知港区、机场、车间及其他有关单位装运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三)后续阶段
后续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部分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维修后,在规定的期限丙,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海关办理上述进出口货物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等手续的过程。
1、对保税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
2、对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监管期满后或者在海关监管期内经海关批准出售、转让、退运、放弃并办妥有关手续后,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
3、对暂准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暂准进出境规定期限仙,或者在经海关批准延期暂准进出境期限到期前,办理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或正式进出口手续,然后申请办理销案手续。
4、对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等,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销案手续。
二、电子报关和通关
(一)电子报关
电子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海关法》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这一规定确定了电子报关的法律地位,使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届等的法律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到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电子数据报关单,接收到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的“接受申报”电子报文后,凭以打印纸质报关单,并随附有关单证,向海关提交。
在一些还没有实现海关业务计算机化管理的边远地区海关,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单独使用纸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在特定条件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单独使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二)电子通关系统
我国海关已经在进出境货物通关作业中全面使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化管理,成功进开发运用了多个电子通关系统。
1、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
H883/EDI通关系统是中国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的简称,是我国海关利用计算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全面信息化管理,实现监管、征税、统计三大海关业务一体化管理的综合性信息利用项目。
2、海关H2000通关系统
H2000通关系统是对H883/EDI通关系统进行全面更新换代的升级项目。
H2000通关系统在集中式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海关信息作业平台,不但提高了海关管理的整体效能,而且使进出口企业真正享受到简化报关手续的便利。进出口企业可以在其办公场所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特定减免税证明申领、进出境报关等各种海关手续。
3、中国电子口岸系统
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又称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简称电子口岸,是与进出口贸易管理有关的国家12个部委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将各部委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信息电子底账数据集中存入在公共数据中心,向*管理机关提供跨部门、跨行业联网数据核查,向企业提供网上*进出口业务的国家信息系统。
电子口岸系统和海关通关系统,尤其是和H2000通关系统连接起来,构成了覆盖全国的进出口贸易服务和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信息网络系统。进出口企业在其办公室就可以上网向海关及国家其他有关部委办理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各种手续;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海关部门及国家各有部委也能在网上对是进出口贸易进行有效的管理。
SGS
SGS 是 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 的简称,译为“通用公证行”。
它创建于1887年,是目前世界上最大、资格最老的民间第三方从事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鉴定的*公司。总部设在日内瓦,在世界各地没有251家分支机构,256个专业实验室和 27000名专业技术人员,在142个国家开展产品质检、监控和保证活动。
据该公司宣称,目前世界上有23个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实施SGS检验包括:安哥拉、阿根廷、玻利维亚、布基那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中非、刚果共和国、象牙海岸、厄瓜多尔、几内亚、肯尼亚、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墨西哥、巴拉圭、秘鲁、菲律宾、卢旺达、塞内加尔、刚果民主共和国、赞比亚。 这些基于对SGS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技术能力的充分信任,委托SGS对进品货物实施“装船前全面监管计划”(英文是Comprehensive Import Super-vision Scheme,简称CISS),即贸易发展,并抑制非法的进出品活动。
SGS关务作业是指货物进品国*或*授权海关当局与SGS签署协议,由SGS在货物出口国办理货物装船前的验货、核定完税价格(或结汇价格)、税则归类(在进口国实行HS 制度的前提下),执行进品管制规定(如是否已事先申领进口许可证件等)等原系由进口国海关在货物运抵进品国后所执行的进品验关作业由SGS确认真实、合理后,出具公证报告,即“清洁报告书”(Clean Report of Finding,简称CRF),作为货物进口后向海关申报时必须交验的单证,进口国海关凭此简化或免除多道通关手续,直接征税后放行,既加快了验放(一般不复检),又严密了监管。反之,则签发“不可兑现报告书” (Non-Ne-gotiable Report of Findings),这样,即使货物运抵目的港,进口国海关不予通关,出口商也不能结汇。 SGS关务作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验)货物规格、数(重)量和包装。包括对商品进行物理测试、化学分析和外观检查,对数(重)量按照国际贸易中惯用方法进行鉴定;包装则要求货物能完好无损地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手中。对药品和化学品要查检有效期限等。
2、对大宗货物要求进行监视装载。一是保证所载货物是经过SGS检查(验)过的,二是保证合同项下货物完全、牢固地装在指定的运输船舶上.对集装箱货物要求进行监视装箱作业和施封。
3、核定价格。即对成交价格进行审核,这是实施CISS的最重要内容,也是吸引许多国家的原因之一,目的是防止进口商低价高报,避免资金外流,或防止高价低报,偷逃关税。SGS利用电脑网络收集储存各个渠道的商情,并要求出口商提供价格构成细目表,如出厂价、成品包装费、仓储费、运往码头运费、装船费、海运或空运费、佣金以及商业上可接受的附加费等,以便对货价同出口价或当地消费价格进行比较,查证卖方最后商业*的总价及价格要素是否符合该商品在原产地供应国的正常出口价,保证完税价格和进口国外汇支出的合理性。
4、海关税则归类。审核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所填报的税号与该国现行的海关税则规定是否相符,或依据验货时所见的实物提出合理的税号和税率,确保关税的足额征收和海关统计的准确性。
5、审核进口商品是否符合进口国外贸、海关法令,进口必需的许可手续是否齐备与合法,以有效杜绝无证到货和违禁品、管制商品的非法进口。 SGS关务作业流程大致如下:
1、 出口成交。 出口商按正常的贸易程序与进口商达成出*易,进口商再把有关这笔交易的情况通知本国的SGS联络办公室,同时通知出口商需请SGS-CSTC验货。SGS-CSTC收到进口国SGS联络办公室的通知(检验编号)后,传真(邮寄)给出口商一份注明"SGS检验编号"(I.O.NO.)和SGS-CSTC"ICN"编号的空白验货申请表(RFI),通知出口商提交单据,安排验货。
2.申请验货。 为安排检验,出口商或报关行须在出口货物备妥前7天需填写带有SGS检验编号的验货申请表(RFI),连同下列单据一起传真(寄)给离验货地点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
这些单据包括形式*、形式装箱单及零备件清单、产品技术规格资料、样本、信用证、制造商测试报告(机器/设备)、制造商分析报告(化工/医药/石油/染料产品)、卫生证书(食品)、植物检疫证书(全部农产品)、厂检分析单(全部钢铁材料及其初级产品)。所有提交给SGS-CSTC的单据均要注明SGS检验编号(此编号见验货申请表)。
在验货申请表上应列明供货商的详细资料,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验货时间、验货地点等,以便SGS-CSTC与之联系,安排检验。
3.接受验货。 由CISS国家法规要求的装船前检验,SGS-CSTC不向出口商收取任何费用。出口商有义务把货物备妥并提供必要的(搬运)劳力和设备,以便检验顺利完成。出口商如果委托供货商或代理安排验货时,出口商有义务使供货商或代理清楚检验要求。如果货物没有按要求准备好或不具备检验条件,SGS-CSTC保留中止检验的权利。每一批在"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ISS)"下的货物都须由SGS-CSTC进行实物检验。SGS-CSTC的检验员将对照出口商的形式文件,检验货物的规格、名称、数量、外观质量,必要时要抽取样品。
4.申请核发公证报告。 出口货物经向海关报关装船后,出口商须备妥正本提单、*装箱单等,向SGS申请核发公证报告。SGS-CSTC完成检验后,出口商须按国别把最终文件分别传真(寄)给SGS-CSTC上海经济事务部(EAD)。所有提交给SGS-CSTC的文件都应注明SGS检验编号(此编号见验货申请表)。如果SGS-CSTC的检验结果同出口商的最终文件有差异或文件不齐全,SGS会同出口商联系,要求修改文件、补充文件或通知进口国SGS联络办公室,以取得进口商的确认。
5.向SGS领取公证报告。 如果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上要?quot;在出口商的*上贴SGS安全标签"(Security lable),出口商可提交一份最终出口*给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并去领取安全标签,或要求SGS-CSTC将安全标签邮寄给出口商。请注意,只有在完成以上1-4程序后,SGS-CSTC才会签发安全标签。
此外,SGS还要求厂商在结关日前,电话通知有关船名、码头、装运单(S/D)号码筹,以便SGS认为有必要再派员复验。 SGS现已与我国*官方机构-国家商检局合作,由国家商检局指定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LS )代理他们办理从中国出口输往实施CISS国家商品的装船前检验,核定价格及税则号列,并代理SGS签发清洁报告书。目前有权签发的有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湖北、上海、广东等10个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
很多出口货物装船前都要做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原因——许多国家实施"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OMPREHESIVE IMPORT SUPERVISION SCHEME(CISS ),这些国家的进口法规规定,进入这些国家的货物必须由SGS在出口供货国进行装船前检验。SGS介入的目的是协助CISS国家*对海关和(或)外汇管理系统的管理。
实施CISS的国家包括:安哥拉、阿根廷、玻利维亚、布基那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中非、刚果共和国、象牙海岸、厄瓜多尔、几内亚、肯尼亚、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墨西哥、巴拉圭、秘鲁、菲律宾、卢旺达、塞内加尔、刚果民主共和国、赞比亚。
[广告] 福步特邀国际结算专家庄乐梅“收汇疑难问题解答”专贴
tppt (马水甲)
VIP会员
马甲协会会长
积分 14198
帖子 4220
阅读权限 80
注册 2005-12-28
Procts marble
Markets usa
状态 离线 #3发表于 2006-1-17 21: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办理程序——办理SGS检验可按下列程序:
1、 出口成交。
出口商按正常的贸易程序与进口商达成出*易,进口商再把有关这笔交易的情况通知本国的SGS联络办公室,同时通知出口商需请SGS-CSTC验货。SGS-CSTC收到进口国SGS联络办公室的通知(检验编号)后,传真(邮寄)给出口商一份注明"SGS检验编号"(I.O.NO.)和SGS-CSTC"ICN"编号的空白验货申请表(RFI),通知出口商提交单据,安排验货。
2、 申请检验。
为安排检验,出口商需填写带有SGS检验编号的验货申请表(RFI),连同下列单据一起传真(寄)给离验货地点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
这些单据包括形式*、形式装箱单及零备件清单、产品技术规格资料、样本、信用证、制造商测试报告(机器/设备)、制造商分析报告(化工/医药/石油/染料产品)、卫生证书(食品)、植物检疫证书(全部农产品)、厂检分析单(全部钢铁材料及其初级产品)。
所有提交给SGS-CSTC的单据均要注明SGS检验编号(此编号见验货申请表)。
在验货申请表上应列明供货商的详细资料,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验货时间、验货地点等,以便SGS-CSTC与之联系,安排检验。
出口商须在检验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把RFI 和上述单据交给SGS-CSTC分公司。
3、 SGS-CTSG进行检验。
由CISS国家法规要求的装船前检验,SGS-CSTC不向出口商收取任何费用。出口商有义务把货物备妥并提供必要的(搬运)劳力和设备,以便检验顺利完成。出口商如果委托供货商或代理安排验货时,出口商有义务使供货商或代理清楚检验要求。如果货物没有按要求准备好或不具备检验条件,SGS-CSTC保留中止检验的权利。每一批在"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ISS)"下的货物都须由SGS-CSTC进行实物检验。SGS-CSTC的检验员将对照出口商的形式文件,检验货物的规格、名称、数量、外观质量,必要时要抽取样品。
4、 SGS-CSTC出具证书所要求的最终文件。
SGS-CSTC完成检验后,出口商须按国别把最终文件分别传真(寄)给SGS-CSTC上海经济事务部(EAD)。所有提交给SGS-CSTC的文件都应注明SGS检验编号(此编号见验货申请表)。如果SGS-CSTC的检验结果同出口商的最终文件有差异或文件不齐全,SGS会同出口商联系,要求修改文件、补充文件或通知进口国SGS联络办公室,以取得进口商的确认。
5、 如何获得SGS安全标签
如果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上要求"在出口商的*上贴SGS安全标签"(Security lable),出口商可提交一份最终出口*给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并去领取安全标签,或要求SGS-CSTC将安全标签邮寄给出口商。请注意,只有在完成以上1-4程序后,SGS-CSTC才会签发安全标签。
参考资料:http://dr1m.com/Article/ShowInfo.asp?InfoID=1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