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制生态保护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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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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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8 15:53
中国在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与生态保护上取得显著进步,一系列政策与工程的实施,显著改善了部分地区生态环境。
造林绿化:政府推行生态建设方针,大力植树造林,从2002年起,造林面积连续四年超过667万公顷,森林资源管理得到强化,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增加,森林质量提升,实现了历史性的转折。目前,森林覆盖率达到18.21%,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等工程共恢复了大量森林。
草原保护:草原生态建设和规划管理加强,注重生态优先,草原植被恢复,生态环境改善。中央财政投入大量资金,实施天然草原恢复、退牧还草等项目,草原围栏和禁牧、休牧措施也得到实施。
土地保护:中国政府严格耕地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减少乱占耕地,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改善农村和城市土地生态环境。
水土保持:国家实施多项水土保持工程,包括黄土高原、东北黑土区和珠江上游等地的治理,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封育保护面积扩大。
防沙治沙:通过《防沙治沙法》等法规,实施防沙治沙项目,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减少,荒漠化程度减轻。
海洋环境保护:中国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防治海洋污染,如长江口和珠江口污染治理工作。
保护区与生态功能区建设:自然保护区网络健全,生态功能保护区试点开展,风景名胜区如泰山、黄山等受到世界关注和保护。
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定行动计划,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加强,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和分布得到恢复和扩展。
湿地保护:《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出台,湿地保护工程有序进行,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力保障。
扩展资料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及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截至2005年底,国家颁布了800余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北京、上海、山东、河南等省(市)共制定了30余项环境保护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