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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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2:03
犯了挪用*罪后书写检讨书一般并不能免除刑罚,检讨书的存在,只能说明犯罪行为人有悔过的表现,而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悔过表现可以提出减刑的请求,而并没有任何刑事法律规定刑事罪名成立后可以凭借检讨书被免除刑罚。一、犯了挪用*罪检讨书写后能免除刑罚吗?
犯了挪用*罪后书写检讨书一般并不能免除刑罚,具体是否受罚,需要*审理案件后确定。通常来说,只要罪名成立,就有被量刑的可能。*在量刑时需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归个人使用;
(2)挪用*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因为资金短缺等的原因,就实施挪用*的行为,即使挪用也需要在实施挪用行为后的三个月内归还被挪用的资金,这是由于若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就涉嫌犯了挪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