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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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7:22
加重犯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是特殊的犯罪对象,其犯罪产生的后果非常严重,结果加重犯是指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罚的犯人。结合犯是指按照其原本的犯罪行为,结合为另一个新的独立的犯罪情况。一、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加重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
(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
(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二、吸收犯和结合犯的区别在哪里?
结合犯和吸收犯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
1、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外国《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罪,就是典型的结合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2、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例如,行为人为杀害李四,第一次杀人未遂,第二次将李四杀死。两个杀人行为都出于一个杀人故意,是吸收犯。
结合犯与吸收犯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类型,结合犯需要存在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吸收犯只要存在多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之间是否独立没有必然要求。对于吸收犯一般应用从一,从重处罚原则,而对于结合犯需要根据其所犯的罪名确定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