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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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4 21:52
民法典连带之债要求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一、民法典连带之债有哪些规定?
1、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
在中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
(2)合伙型联营
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2、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连带之债发生另一个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连带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综上所述,按照规定连带之债被分为两种情况,其中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还有一种就是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不同的情况产生的连带之债是不一样的,若是当事人仍然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当地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