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货物操作指南,什么是退运货物?那些情形不适用退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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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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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14:07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等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4561”。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包括9610电子商务出口、1210保税电商出口、0110一般贸易出口、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还未仓的商品退运也适用此政策。然而,以下情形不适用于退运货物: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监管方式为“直接退运”(4500);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租期不满一年的租赁贸易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出口加工区进设备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同样为“其他”(9900)。
对于可免税的退运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039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同样,因品质或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退运货物的退运原因主要是“因品质或规格原因”。这涉及到货物本身的质量或规格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必须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能视为品质或规格问题。
免税期限要求为“1年内”。对于出口货物复运进境,起算期为出口货物的出口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跨境电商商品为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对于条件要求,“原状退货”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出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或进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通常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部分货物退运也可以认定为“原状”,即原进出口货物中有部分货物的品质或规格不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仅将这部分货物退运时也应视为“原状”。
在办理退运手续时,需要向海关递交的资料包括原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等单证和证明材料。在办理退运进境手续时,海关会审核原状复运进境货物是否属于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货的情况,不再要求企业专门申请第三方机构检测。对于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退税申请书》、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以及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对于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且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退税申请书》、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以及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力度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海关总署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助企纾困降低成本,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其中包括取消企业办理退运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专门申请的第三方检测要求。
在企业申报时,应在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内填写18位原进出口报关单编号,其余栏目按报关单填制规范的相关要求填报。企业在办理符合不予征税的“4561 退运货物”时,需提供由税局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此外,企业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退税申请书》、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货物复运进或出境的报关单以及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