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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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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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14:48
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第五章专门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措施。
首先,根据第三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有责任在干旱、冰雹高发区域,如重要水库、农业水源地和森林火险频发地带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以应对可能的灾害情况。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严格的标准(见第三十八条)。首先,它们需要具有法人资格,其次,作业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设定的人数门槛。此外,必备的设施包括指挥中心、业务技术体系、规章制度,以及作业所需的装备、平台、通道、装备库、弹药周转库等,同时配备安全防范、通信、防雷设施,以确保操作的顺利进行和人员安全。
在作业前,必须遵守第三十九条中的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级安全制度、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以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应急响应是关键,第四十条提到,气象主管机构需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当地政府需迅速组织救援,同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以协调有效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