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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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0:55
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章涉及专利纠纷的处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11条明确了专利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未经许可的侵权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专利权属及合同纠纷(如转让、许可合同),专利职务发明人奖酬纠纷,以及发明专利申请使用费用纠纷等。对于专利合同纠纷,若已约定仲裁或达成书面协议,将遵循仲裁法进行处理。
第12条规定,省内专利侵权案件和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的案件,由省专利管理机关管辖,根据需要可指定下级管理机构处理相关案件。
第13条强调,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纠纷需满足条件:请求人须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被请求人和具体请求,未进行仲裁或未向*起诉,且纠纷类型在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内。
第14条至第19条详细阐述了纠纷处理流程,如通知被请求人、答辩书提交、中止处理程序的申请、专利管理机关的调查职权、临时保护措施的申请和解除,以及调解原则的适用。专利管理机关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