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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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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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规定是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一些其他的方式无法送达的,最后可以采取公告送达。除此之外,再送达过程当中还存在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必须是送达人当时所填写的真实的一些内容,比如说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还有就是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的方式都是需要包括在这个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中的。
一、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规定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公告送达规定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2、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3、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4、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5、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6、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7、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二、公告送达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公告送达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民事诉讼法》第92条明确的规定,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并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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