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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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9:31
在《担保法》中,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时间,规定保证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经合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这意味着无论是在诉讼或仲裁前,还是在程序中或执行程序中,保证人都有权行使这项权利。
行使先诉抗辩权是否伴随特定义务,各国法律有所差异。德国和旧中国民法典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法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则有所要求。如法国的《法国民法典》第2023条规定,保证人需向债权人指示主债务人的财产,并预先支付追索所需金额。日本民法典第455条则要求保证人证明主债务人有偿债能力且易于执行。在中国,《担保法》为了保障保证人的权益,没有附加任何附随义务,保证人可以直接行使先诉抗辩权。
在再保证或复保证(即保证保证人本身的债务)和反保证的场景下,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也有所不同,但具体细节需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析。这些情况下的先诉抗辩权行使可能会涉及到保证层次和责任关系的复杂性,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
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