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是否应当对吃东西吃坏身体的顾客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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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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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6:14
人身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依法应由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权利受损的具体内涵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加以确定。
该解释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由此可知,因劣质食品的食用导致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者有权向经营者索要包括精神赔偿在内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