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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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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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2 11:5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旨在规范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违法侵权行为的确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权益,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先依法申请确认。
2. 确认申请由作出相关司法行为的法院受理,基层法院处理的案件,由中级法院接手。申请人是确认请求的主体,申请需具备明确的请求、损害事实、理由,且在两年内提出,且案件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3. 确认申请不受理的情形包括: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司法机关正在调查、与职权无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以及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况。
4. 法院对五种特定情形的判决、裁定、决定确认为违法,允许申请国家赔偿:如逮捕决定被撤销、无罪判决并生效等。
5. 该规定还详细列举了法院行为违法的具体情形,如错误逮捕、非法查封财产等,这些将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并可能撤销原裁决。
6. 确认案件审理遵循一定程序,包括组成合议庭、审查损害事实、原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等。如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7.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错误的确认裁定进行纠正,且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旧司法解释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