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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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监督时享有的权限。
第二十八条强调,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相关的详细情况和资料,如银行账户信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需向审计机关提交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财政税务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部门决算草案等关键资料。
第三十条赋予审计机关检查电子财务管理系统的权限,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和资料,以支持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事项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的金融机构存款,获取证明材料,同时要求金融机构配合并保密。
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则规定了在怀疑违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规定的前提下,审计机关有权采取取证措施,甚至暂时封存相关账册资料,以防止资料被转移、篡改或销毁。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资产,审计机关有权要求暂停拨付或使用相关款项,并可建议金融机构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则分别涉及挪用、滥用贷款资金的处理和审计结果的通报与公布,审计机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公布相关审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