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在哪些情形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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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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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7:57
会导致担保无效的原因一般包括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主合同无效等,如果确定担保合同无效的,则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有过错的,需要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友咨询:
担保合同在哪些情形下无效
律师解答: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国家法律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也无效。
律师补充: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机关、*机关、*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人民*。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