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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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51
*干预社会救助的权力正当合法,防止*权力异化。由于*在社会救助中权责的特殊性,必须通过立法界定公权,使*社会救助的管理内容合法,权责明晰。另一方面,防止公权“合法”异化。立法是国家权力的程序性分配,保障各项权力对人民的忠诚是立法的根本目的。社会救助立法必然担负保障权利(生存权)、制约权力两大任务。社会救助公权不可能只集中在一个或者极少数几个部门,所以必须通过法治对*公权进行合理分配,既要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形成“垄断经营”权力;又要防止权力分散,多头管理,以致职能交叉,相互推委扯皮,造成公共权力的“重复建设”和浪费。要加强社会救助中*公权的监督,加强社会救助立法权的制约,规制*“造法功能”的不良膨胀,避免“法”之泛化。